上海大学体育学院
上大体内〔2021〕3号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体育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上海大学体育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学院领导审签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体育学院
2021年7月12日
上海大学体育学院 2021年7月13日印发
上海大学体育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师科技创新,多出优秀成果,提高和扩大学院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根据择优奖励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一、发表在重点核心期刊、核心期刊A、B类的正刊学术论文。
二、科学引文索引(含扩展版)论文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论文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人文艺术引文索引论文(A&HCI),工程索引期刊论文Engineering Information(EI)。上述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科技论文统计结果为准。
三、获得各类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所有奖项均以官署印章证件为依据。
四、获得职务授权知识产权成果。
五、学术论文奖励对象限于学院为通讯单位的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知识产权成果奖励对象限于以学院名义、第一完成人的学院教师或学生,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限于以学院名义、第一、二完成人的学院教师或学生。对于获得各类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应根据合作团体中各成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者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不在正常期号以内的特刊、专集,任何以书号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科普著作、编译著作、教材、教学、考试指导书,党政、经济、法律、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指导书,均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期刊类别认定
一、重点核心期刊: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主办期刊《体育科学》为重点核心期刊;其他学科一级学会主办期刊或类别排序为第一的,并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一级学会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为重点核心期刊(一级学会期刊)。
二、一般核心期刊A类与B类: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CD)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为一般核心期刊A类;其它核心期刊为B类。
三、一般学术期刊:正式公开出版、有统一刊号的期刊为一般学术期刊。
第四条 学院教师(以学院名义、第一负责人)申请到以下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鉴定结题后,按立项资助经费的10%(超过100万的按立项资助经费的5%)予以奖励(不含上级部门定向下拨项目)。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三、教育部教育科学项目。
四、科技部973、86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五、备战奥运会的科技攻关与服务项目。
六、上海市哲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七、上海市教育科学项目。
第五条 按照上海大学科技奖励要求,中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第一作者单位是上海大学体育学院,给予奖励,SCI、SSCI期刊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上海大学体育学院,奖励经费按100%发放;不是第一作者,但是第一通讯作者且通讯单位是上海大学体育学院,给予通讯作者计50%奖励经费。
第六条 学生奖励经费划拨至导师科研奖励,由导师支配使用。
第七条 教师、学生发表在重点核心期刊正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核心期刊A类正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第八条 论文全文科学引文索引(SCI)(含扩展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论文按照1-4区进行奖励,论文被4区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每进阶一区,奖励增加1000元,予以累计。人文艺术引文索引(A&HCI)、工程索引(EI)期刊全文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
第九条 对获得以下科技成果奖的课题组予以奖励,主要为:国家自然科学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国家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省市级自然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省部级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等。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400,000元、200,000元。
二、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著作类成果奖);80,000元、60,000元、40,000元(论文类成果奖)。
三、获得国家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20,000元。
四、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
五、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10,000元。
六、获得省(部)级教育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七、凡获得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课题组,学院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八、作为第二完成人的教师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奖励经费参照相应的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二的经费执行奖励。
第十条 教师的职务发明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奖励第一发明人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计算机软件通过著作权登记后,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每年发放一次。奖励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上述各类科技成果者。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要求论文的第一作者、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和专利发明者、设计者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刊登论文的期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学院办公室,经学院办公室审查认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因出版、发行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获得上述期刊论文和证书者,可提出申请,纳入下一年度奖励。
第十四条 对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骗取科学成果奖的,扣除并追回一切奖励待遇,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论文提出争议或举报者,应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如实提出申诉理由和提供证明材料,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体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