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为提高研究生对完成学位论文的重视程度,规范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行为,保证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方向的确定
第二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确定其研究方向,制定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选题
第三条 学位论文须在本学科领域或专业方向上选题,研究成果应对本学科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应体现前沿性、学术性和新颖性,学位论文的选题要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要有新的见解。
第五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6个月之内,与研究生讨论确定学位论文题目及其研究步骤,使研究生尽早进入论文研究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六条 研究生确定了学位论文题目及其研究框架,并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向学院提出开题申请,待学院批准后即可进行开题。
第七条 硕士研究开题原则上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末进行。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题目、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或发展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或实施方法)、进度安排及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 开题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以研究小组形式公开进行。开题实行导师回避制,开题评审小组至少由3名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可设秘书1名。开题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
第九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开题到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研讨和交流
第十条 导师每两周至少要和研究生交流一次,形式不限。导师应定期召集其所指导的学术小组举行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研讨、交流会,密切掌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学位论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之前,研究生至少进行一次面向学院或学术小组的学术交流会,汇报学位论文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六章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学院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中期考核,并形成意见报告反馈给导师。对于论文研究严重滞后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通报,同时对相关导师予以警告。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具体要求:
1.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时间为第二学年冬季学期末,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时间为第三学年冬季学期末。
2.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形式:学院成立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小组,对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进行集中考核,其间要求导师也参与学位论文的中期考核过程。
3.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淘汰制,考核结果分为学业警告、延期、淘汰或分流淘汰,考核的排名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分流淘汰管理办法(试行)》条款执行。
中期考核结果为淘汰或分流淘汰的研究生不可进行下一步的学位论文预答辩,且不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中期考核被学业警告和延期的研究生,须加快后续的研究工作,学院将持续跟踪检查。
第七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学习内容,通过课程全面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原则上放在第二学年冬季学期末(专硕)和第三学年冬季学期末(学硕)进行。预答辩评审结论一般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况。未通过预答辩者,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一年内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预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预答辩小组成员原则上全部由外单位人员参加,答辩秘书可由本学院人员担任。预答辩情况表由答辩秘书填写,预答辩小组成员签字,由研究生分管领导审核,交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第八章 学位论文评议
第十五条 预答辩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盲审程序。研究生学位论文100%参加“双盲”评议,具体规定如下:
1.评议范围
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送一至两名盲审专家评审。论文查重版本即为盲审版本,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直接安排查重和盲审。查重结果符合学校及学院对于重合率规定的学位论文,将直接进行论文送审。
2.送审流程
(1)研究生登录“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盲审及学位申请管理平台”,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上传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的毕业(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校学位办送审符合格式要求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时间不超过20个自然日,自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3.结果使用
(1)以下情况可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大于等于75分。
(2)以下情况需复审通过后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双盲”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为60-74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后复审,复审包括送原专家复审、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组长)复查两种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择一作为本学院复审形式,并报学位办备案。
“双盲”评议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双盲”评议结果全为D,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2位专家评议结果均小于75分,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送原专家复审。
(3)复审的结果使用按照上述1、2的要求,但复审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需重做论文。重做论文的时间为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2个月。
(4)复审或者重做论文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4.其他事项
(1)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杜绝学位论文低分通过。复审论文总分大于等于75分不含D,但含C,需通过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组长)质量复查;复审论文总分大于等于75分且不含C或D,按复审专家意见提供修改说明。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时需由委员介绍论文及修改情况,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议。
(2)对“双盲”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研究生通过平台进入申诉流程,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复审申请表》,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逐级审批,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另送2位专家复审。
(3)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两年内累计出现3次盲审结果含D或总分小于60分,学校、学院可暂停该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组织标准不低于本办法的“双盲”评议,报学位办备案后生效。
(5)研究生“双盲”评议结果未按时返回情况处理办法:
A.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20个自然日(自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后,虽双盲评议结果未全部返回,但返回的评议结果不含D且总分大于等于75分,可经三人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组长)质量审查通过后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B.按规定期限送审的学位论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结果还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照常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其后返回的盲审结果是否存在异议,均不影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的效力。但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上海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处理。
C.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后,返回的盲审结果如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学院应通知论文作者和导师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交导师组组长审阅。如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所属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或通讯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是否需要修改论文的决定。对盲审有异议的学位论文处理结果,需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D.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申请审核前,如返回的盲审结果对学位论文存有异议,应酌情重新进行论文工作(补充或调整研究内容、修改论文、盲审),重新盲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论文作者和导师对盲审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所属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 过召开会议或通讯讨论等方式,酌情作出“准予毕业并同意申请 学位”或“暂缓毕业并重新进行论文工作”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由研究生院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未按规定时间送审学位论文,导致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申请时盲审意见尚未返回学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对其学位申请进行审核。
F.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存在“异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学位申请进行重点审议。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和盲审程序,并通过学位评定分委会及研究生院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审查,进行答辩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实行集中答辩制,由学院统一组织答辩。
第十七条 同行专家评议要求
1.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议需送不少于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进行评阅,其中必须有外单位专家。
2.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论文选题、文献综述、论文创新性、论文写作等认真审核,严格把控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关,硕士同行评阅须填写《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
3.经同行专家评议后,若2名专家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若1名专家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经导师与学院同意后可以再聘请1名专家评阅人,若再聘专家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如果再聘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此次申请无效。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1.硕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同行评议专家不超过半数,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本校在职(含博士后)人员担任,协助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和答辩安排有关事宜,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3.研究生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参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具体条款执行。
2.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1次,如答辩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重做论文,申请人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 答辩后学位论文修改
1.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做出认真修改。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
2.《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应作为毕业归档材料。
3.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关于答辩环节的其他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同行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
2.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在2周内将毕业答辩材料交学院归档,归档完成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3.学院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将学位论文同行评议、研究生毕业成绩单、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4.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文献检测、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答辩管理各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或信。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体育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体育学院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