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各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上海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坚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是党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一贯方针,也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第三条 依据《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学校体育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同时保持学校内部环境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维护学校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学校社区体育坚持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坚持以增强群众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宗旨,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地开展适当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人群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 依法行政,以法治体是建立新型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学校体育工作改革的任务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对象:上海大学校园内的所有体育场馆和在场馆内的活动者。
二、 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体委是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的领导部门,体育设施管理中心是管理职能部门,校保卫部、后勤集团负责协助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体育教学部指定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帮助指导具体健身活动。
三、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支持和组织社区内学生、居民及机关单位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在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向社区开放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条 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做好科学锻炼的宣传工作,指导群众有效安全地健身锻炼。
第十一条 担任体育项目指导的辅导员必须遵守《上海市体育管理执法人员守则》。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应注意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根据人民群众对体育需求的提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四、 社区体育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校体委和体育设施管理中心负责对向社区开放的体育设施、场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依照《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强对社区体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服务。
五、 校园体育场所健身活动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举办超出50人的较大规模体育活动应向体育设施管理中心登记,根据需要报校长办公室批准,未经登记、批准不得举办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经登记的活动应按准许时间、项目、内容、地点和人数进行活动。
第十六条 健身活动必须在指导和管理人员的组织监督下进行,以健康、小型、自愿、分散、就近为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体育健身活动有偿服务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学校规定执行。
六、 禁止行为
在校园室外体育场从事体育健身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妨碍车辆行使和他人行走
(二) 设制横幅、标语、旗帜、宣传广告
(三) 渲染封建迷信
(四) 损坏绿化和体育设施
(五)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学校批准或者组织举办的体育活动不受前(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七、 其他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上海大学体委。
上海大学体育设施管理中心
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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